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蔡啟新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斐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又聲明第2 項請求刪除網頁相關報
導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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