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刪除網頁關於原告論述部分,為非財產權
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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