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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