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璟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26
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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