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0號
SLDV,106,補,330,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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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璟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26
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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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