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號
SLDV,106,補,2,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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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梁美齡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鄭淳池
      易振雯
      潘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臺
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空後
,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第二項為被告應將坐
落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層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
位)騰空後,將系爭停車位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及停車位之面積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1,472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
  12月19日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600元,依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3,000元(計算式:600,600元×
  5=3,00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調查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停車位鄰近地區
  之停車位,105年之交易資料共2筆,其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
  方公尺58,472元(計算式:〈1,600,000元+650,000元〉÷
  〈23.93+14.55〉=58,472元,元以下4捨5入),而原告主
  張被告占用系爭停車位之面積約1平方公尺,故訴之聲明第
  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72元(計算式:58,472元×1
  =58,472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1,472元(計算式:3,003,000
  元+58,472元=3,061,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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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