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164號
TPDV,91,訴,5164,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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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四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鴻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捌拾壹元玖角,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
     佰元柒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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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