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監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尤詒君
非訟代理人 張春萍
相 對 人 莊錦科
利害關係人 范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法定代理人孫麗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法定代理人尤詒君」。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