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538號
SLDV,106,司繼,538,201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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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董意楷 
法定代理人 董合理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姚大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市街00號,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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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