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77號
SLDV,106,司繼,277,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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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施惠菁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蘇張照(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 弄00號2 樓)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
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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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