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27號
SLDV,106,司拍,127,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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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陳久桓 
相 對 人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3年5 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2,0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月11日 起至133年5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後前開抵押權之擔保權利總金額、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等事項,分於94年4月18日、97年3月 31日、103年1月20日迭經變更,現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及其衍生之債 務,設定4,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3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103年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借用合計37,978,198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 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 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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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