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97號
SLDV,106,司司,97,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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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吳中和 
相 對 人 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中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中和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吳中和 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 事錄、同意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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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廚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