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709號
TPDV,91,訴,4709,200209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雿赫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依原告提出被告雿赫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依法送達未果,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提出各該應受送達人之真正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或提出雿赫有限公司最新之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雿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