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祖華即趙逸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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