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廖松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弘益
○ 0○0號7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玖仟肆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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