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06號
SLDV,106,司促,5406,2017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廖松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弘益
○           0○0號7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玖仟肆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