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5號
SLDV,106,司促,5325,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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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雅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雅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6.6%   │
│  │190780│     │2月03日起  │7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6%   │
│  │   │     │7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雅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66%   │
│  │190780│     │3月04日起  │7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76%   │
│  │   │     │7月03日起  │9月0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   │
│  │   │     │9月04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翁雅均於民國102 年07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107 年07月03日屆滿,利
     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固定利率1.66% ,第四期起依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6.53% 機動計
     付,另依據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
     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料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
     之借款利率均依第四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
     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時點為繳完第12期、
     24期、36期、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
     年( 含) 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 天( 含) 以
     上紀錄等。
  (二)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
     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
     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 年02月03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190,780 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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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