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雅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雅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6.6% │
│ │190780│ │2月03日起 │7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6% │
│ │ │ │7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雅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66% │
│ │190780│ │3月04日起 │7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76% │
│ │ │ │7月03日起 │9月0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 │
│ │ │ │9月04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翁雅均於民國102 年07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107 年07月03日屆滿,利
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固定利率1.66% ,第四期起依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6.53% 機動計
付,另依據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
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料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
之借款利率均依第四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
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時點為繳完第12期、
24期、36期、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
年( 含) 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 天( 含) 以
上紀錄等。
(二)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
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
按原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 年02月03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190,780 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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