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2號
SLDV,106,司促,532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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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陳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陳辰德 5│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113 │0000000000│04月 15日  │      │       │
│  │元  │7610   │起     │      │       │
├──┼───┼─────┼──────┼──────┼───────┤
│ 002│新臺幣│周陳辰德 5│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90588│0000000000│04月 15日  │      │.九九    │
│  │7元  │761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陳辰德於民國98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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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