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上儒即許莉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許莉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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