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64號
SLDV,106,司促,5164,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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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上儒即許莉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許莉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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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