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祥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160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艾祥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22160 │ │月11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
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
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三、相對人至民國106年4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22962元(其中
結帳款為14912元、8050元為分期餘額)未按期給付,其中本
金22160元為自民國92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4月10日止之
消費款,循環利息111元、違約金691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信用卡申請書。三、約定條
款。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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