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志中於095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526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1,870 元整、消費款32,646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9,0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54
元整及違約金8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702元整自106 年03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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