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24號
SLDV,106,司促,5124,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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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志中於095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526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1,870 元整、消費款32,646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9,0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54
     元整及違約金8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702元整自106 年03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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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