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07號
SLDV,106,司促,500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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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竣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秀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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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