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85號
SLDV,106,司促,4985,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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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吉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雅禎即朱薇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豈綾即許閔淳
一、債務人許吉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肆仟
  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吉欽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雅禎即朱薇元、許豈綾即許閔
  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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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