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01號
SLDV,106,司促,4901,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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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栩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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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