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79號
SLDV,106,司促,4879,201704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1%│
│  │139398│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14%│
│  │35667 │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135529│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5 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2
    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2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146,14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398 元為本金
    ;5,461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5 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0 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08
    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14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38,730元正未給付,其中35,667元為本金;
    2,079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 2)所示之利息。
  ( 三)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1
    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137,922 元正未給付,其中135,529 元為本金
    ;2,39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 3)所示之利息。
  ( 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