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1%│
│ │139398│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14%│
│ │35667 │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婷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135529│ │4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5 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2
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2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146,14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398 元為本金
;5,461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5 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0 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08
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14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38,730元正未給付,其中35,667元為本金;
2,079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 2)所示之利息。
( 三)債 務人謝婷婷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1
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14
日止累計137,922 元正未給付,其中135,529 元為本金
;2,39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 3)所示之利息。
( 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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