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松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加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