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14號
SLDV,106,司促,4714,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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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屠紹哲即屠維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叁仟捌佰叁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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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