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儀龍國際有限公司、
黃木榮、鄭勝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儀龍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 黃木榮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鄭勝權住於臺南市,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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