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48號
SLDV,106,司促,4348,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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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代 理 人 沈易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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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