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柳賢冠、虎敏輝即虎
大軍、李美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柳賢冠住於臺中市中區、債務人虎敏輝即虎大 軍住於臺中市北屯區、債務人李美花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