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19號
SLDV,106,司促,4219,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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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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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