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90號
SLDV,106,司促,4090,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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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宏威於民國101 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 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6 年03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3,058 元整未按
  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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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