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宏威於民國101 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 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6 年03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3,058 元整未按
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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