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75號
SLDV,106,司促,3875,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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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薪水居易公園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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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