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吳阿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大億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常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勞動基準法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大億有限 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五股區;另基於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負 責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而有所請求,被告大億有限公司營 業所在新北市五股區、被告吳常平住所在臺北市北投區,而 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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