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2號
SLDV,105,重訴,92,2017041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昶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展義 
      楊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萬零伍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