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昶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展義
楊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萬零伍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