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穗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曾穗菁對於民國10
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