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4號
SLDV,105,訴,45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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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何若菲
被   告 林碗玉
      林玩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三、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乙○○如分別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審理中到庭之原告雖經被告質疑非甲○○,而為訴外人 劉秦和原名劉明政,按係原告甲○○之配偶)之妹劉怡君 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到庭之原告所提出之身分證,該身 分證上有浮水印,且其內照片之人與到庭之原告經目視並無 不符(見本院訴字卷第150 頁),被告所質洵屬無據,合先 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丙○○、乙○○係姊妹,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0 巷00號4 樓,與居住在同公寓5 樓之原告及配偶劉秦和為上 下樓層之鄰居關係,被告丙○○、乙○○前因與劉秦和及其 母親高莎麗屢涉訟爭致生嫌隙,被告丙○○、乙○○因而對 原告及配偶劉秦和心生不滿,而為下述誹謗原告之行為:㈠ 被告丙○○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忠義兒園門口前,趁原告接 送其女劉○琳上學之際,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手 指原告之女,向該幼兒園園長李艷平指摘:「她不是她媽媽 生的」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業經原告報警 處理;㈡被告丙○○、乙○○於103 年3 、4 月間,在上開 公寓4 樓住處陽台窗外旁,或在住處內打開內門對公寓樓梯 間大聲喊叫,具體指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足生 損害於原告及配偶劉秦和之名譽,業經原告配偶劉秦和於上 開公寓4 、5 樓樓梯間以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後,報警處理。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經鈞院104 年度易字第345 號刑事判決被告丙○○ 、乙○○犯誹謗罪確定(下稱刑事案件),其等行為使原告 之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丙○○就其於103 年3 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所為 不實言論誹謗原告之行為,賠償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 請求被告丙○○、乙○○就其等於103 年3 、4 月間所為如 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誹謗原告之行為,連帶賠償原告50 萬元。
三、聲明:
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0萬元。
㈡、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㈢、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參、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丙○○辯稱:伊確有於103 年3 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說 :「她不是她生的」、「她不是她媽媽」,伊是對到庭之原 告說上開話語,伊說的是事實,因為伊等是鄰居,伊家在樓 梯間有監視器,這幾年來所看見到庭之原告所帶的小孩都不 一樣,她是代理孕母,她懷孕生小孩後,就把小孩給別人, 自己抱洋娃娃,她們家兩個小孩都是找別人來演的;又就附 表一部分,原告所提出的錄音檔和被告提出的監視器光碟內 容不一樣,原告告伊刑案的部分,伊是因不知道要上訴而確 定。
二、被告乙○○部分:就附表二部分,原告所提出的錄音檔和被 告提出的監視器光碟內容不一樣,原告告伊刑案的部分,伊 是因不知道要上訴而確定;附表一、二是不同的行為,原告 不能混為一談而要求被告二人連帶負責。
三、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指訴被告丙○○於103 年3 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 門口前,趁原告接送其女上學之際,手指原告之女,向該幼 兒園園長稱「她不是她媽媽生的」部分,業據被告丙○○於 本件審理中坦認在卷(見本件訴字卷第42頁背面),並經證 人即忠義幼兒園園長李艷平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在案(見 刑事案件偵字卷第111 至112 頁,及本件訴字卷第96至97頁 ),此部分之事實洵屬明確。
二、關於原告指訴被告丙○○、乙○○於103 年3 、4 月間,有 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內容部分:
㈠、本件原告提出之錄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內容之錄音檔案



,前經刑事案件勘驗結果,顯示其聲音連續未中斷,並經被 告二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分別自承各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言論內容無訛,有刑事案件104 年7 月21日勘驗筆錄可稽 (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23 頁背面至第127 頁背面;其中, 於第126 頁背面記載被告丙○○供承:「聲音是我的. . . 剛剛聽到的都是我講的. . . 」等語,於第127 頁背面記載 被告乙○○供承:「錄音檔是我的聲音,這些話都是我講的 沒有錯. . . 」等語),堪認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為真。 至被告於本件審理中聲請再次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前開錄音檔 案後,雖有翻異上詞之舉,被告丙○○陳稱:附表一之編號 1 部分是伊的聲音,但這不知道是原告在那裡竊錄到的;附 表一之編號13部分不是伊的聲音;附表一之其他部分,伊都 聽不出來是不是伊的聲音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195 至201 頁背面),被告乙○○陳稱:附表二之各部分,伊都聽不出 來是不是伊的聲音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201 頁背面至203 頁),然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業已就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 檔案自承為其聲音,如認各該言詞非其所為或不確定是否為 其所為,何以出於自由意志而無端承認其為各該言詞,被告 嗣後所為翻異之詞,顯屬卸責之語而無可採。
㈡、被告雖另提出監視錄影光碟10片,主張於原告指訴被告之行 為時間所錄得內容與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內容不符,而 質疑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內容乃作假云云。惟查,被告所 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10片,前經刑事案件勘驗結果,顯示於 如附表一之編號2 、4 至12、14至15,及附表二之編號1 、 3 所示原告指訴被告之行為日期,確有錄得如各該附表部分 所示言論內容,但時間略有數分鐘之差距,而於如附表一之 編號1 、3 、13及附表二之編號2 所示原告指訴被告之行為 時間前、後,則因該監視錄影光碟檔案之畫面跳動或沒有聲 音,致無法聽聞有各該言論內容,有刑事案件104 年11月24 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48 至第166 頁背面 ,及本件訴字卷第268 至272 頁)。然衡諸錄音設備以機械 力自動顯示之錄製時間,本非無可能因人為設定偏差或其他 緣故,致與實際時間具有時間差,或因受電子設備周遭之環 境聲音、音源距離遠近及設備品質高低等因素影響,致錄得 之品質或內容有所差異,是被告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與原 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縱有上開差異處,亦難謂原告有偽造錄 音檔案情事,本件依前述被告二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分別自 承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為其聲音,已足認被告確有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日期為各該言論內容之事實。三、被告二人就上開言論雖否認係不實陳述,惟查原告甲○○與



訴外人劉秦和原名劉明政)為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劉 ○琳,劉秦和之妹劉怡君並未與劉秦和甲○○同住等情, 業據證人劉秦和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刑事案件易 字卷第198 頁正、反面),並有劉秦和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佐(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43 頁正面),堪認無訛, 則被告二人分別以前述在忠義幼兒園所為言論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言論,具體指摘原告之女非其所生、原告與劉秦和非 夫妻而係兄妹、原告為代理孕母,及原告將所生小孩出賣、 所養之小孩非其親生等情,顯均難認與事實相符;至被告固 提出監視錄影光碟之翻拍相片多紙,辯稱原告每次帶的小孩 都不一樣,且一直都很小,可見現在的小孩並非她生的小孩 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149 頁背面、第131 至141 頁),然 各該相片內之影像模糊不清,不足認被告所辯上詞為有據而 為其等有利之認定。又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不實言論,衡諸社 會通念為客觀判斷,一般智識之人觀之即知乃貶抑人格之評 價,而為損害名譽之言詞無疑,惟考諸上開不實言論中,被 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 、5 、6 、14所示之言論部分,所 指摘之事項僅有涉及原告配偶劉秦和等而不及於原告,此部 分尚非損及原告之名譽,其餘部分則均損及原告之名譽。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丙○○如前述在忠義幼兒園所為不實言論及如附表一編號2 、3 、4 、7 、8 、9 、10、11、12、13、15(即除編號1 、5 、6 、14以外)所示之不實言論,被告乙○○如附表二 編號1 至3 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 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又被告二人係分別為上開言論,依卷內事證並未顯示其等 所為各該言論之時間重疊,而同時造成原告名譽損害之結果 ,尚難認被告二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被告二人應各就其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負賠償之責。五、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不實言論嚴重妨害 原告之名譽,戕害原告與家人間之情感,又原告為專科畢業



、服務工作人員,被告丙○○為專科畢業、退休、未婚無子 女,被告乙○○專科畢業、於代理商上班、未婚無子女等情 ,經衡量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後,認本件被告丙○○就其在忠義幼兒園所為言論,應對原 告為精神上損害賠償4 萬元,就其如附表一編號2 、3 、4 、7 、8 、9 、10、11、12、13、15所示言論,應對原告為 精神上損害賠償14萬元,又被告乙○○就其如附二編號1 至 3 所示言論,應對原告為精神上損害賠償5 萬元,原告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難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丙○○ 給付18萬元,及請求被告乙○○給付5 萬元之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一:(原告指訴被告丙○○之附表一言論)┌──┬───────┬──────┬─────────────┬────┐
│編號│ 行為時間 │ 地點及方式 │ 不實言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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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3 月28日│在住處內陽台│討客兄,劉明政你母親真行,│即刑事案│
│ │下午9 時41分許│窗戶旁大聲喊│你客兄生的小孩,嫁2 個丈夫│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叫。 │,日本人,討客兄,跟5 個男│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人,在那邊討,你和他們住一│1 │
│ │3 月28日下午10│ │起,租一間房間,對嘛!? │ │




│ │時4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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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3 月29日│在住處內陽台│兩個夫妻喔,事情很嚴重欸!│即刑事案│
│ │下午8 時51分許│窗戶旁大聲喊│兩個夫妻哦,你們看兩個兄妹│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叫。 │,他們是夫妻啦,女生的穿短│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褲,男生的在做什麼!?…兩│2 │
│ │3 月29日下午8 │ │個兄妹住在一起帶小孩,你看│ │
│ │時50分許) │ │!!男生、女生在那邊演兩夫│ │
│ │ │ │妻,很恐怖哩…你們兩個有夠│ │
│ │ │ │嚴重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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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3 月30日│在其住處內陽│生兩個孩子去賣,兩個是兄妹│即刑事案│
│ │下午12時5 分許│台窗戶旁大聲│喔,女的做代理孕母生那兩個│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喊叫。 │小孩,那兩個小孩都是抱的…│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從那個外國來的喔…那兩個小│3 │
│ │3 月30日下午12│ │孩都不是那個女人生的,那個│ │
│ │時4 分許) │ │女人有生嬰兒喔?起來都沒有│ │
│ │ │ │抱小孩,抱洋娃娃,啊生兩個│ │
│ │ │ │都是她兄哥劉明政把她抱起來│ │
│ │ │ │的喔... 今天哦... 她兄哥把│ │
│ │ │ │她抱起來說,都沒有抱小孩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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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他也沒娶老婆啊,那個是他妹│即刑事案│
│ │下午4 時57分至│窗戶旁大聲喊│妹,那不是他老婆…那個房子│件起訴書│
│ │59分許(刑事案│叫。 │不知何人強買欸…那個時候他│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 │的房子,跟他房東住在一起「│6 │
│ │103 年3 月31日│ │徐謙銘」,高島屋上班的,他│ │
│ │下午4 時56分許│ │那個房東喔,要趕他趕不走,│ │
│ │) │ │強買他的房子…那個男人把他│ │
│ │ │ │的房東押起來啊!強買他的房│ │
│ │ │ │子啊!... 現在房子登記劉明│ │
│ │ │ │政的名字,他哪有錢可以買房│ │
│ │ │ │子,那個錢哦不知道從哪裡來│ │
│ │ │ │,那個、那個什麼、什麼人…│ │
│ │ │ │游祥校顧的人,那個人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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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劉明政…他是海蟑螂,專門破│即刑事案│
│ │下午5 時許(刑│窗戶旁大聲喊│壞環境,把我們的房子都用壞│件起訴書│
│ │事案件起訴書誤│叫。 │光光,把我們的餐廳都敲壞光│附表編號│




│ │載為103 年3 月│ │光…,破壞我們家的環境,買│7 │
│ │31日下午4 時59│ │便宜房子的海蟑螂劉明政海│ │
│ │分許) │ │蟑螂,專門破壞環境啦,專買│ │
│ │ │ │便宜房子的海蟑螂,他們房東│ │
│ │ │ │要他們搬他們不走,要把便宜│ │
│ │ │ │的房子賣給他,我看他都是把│ │
│ │ │ │他房東「強」下去!然後把他│ │
│ │ │ │押起來,這個劉明政劉明政│ │
│ │ │ │就是海蟑螂啦!他母親殺死日│ │
│ │ │ │本丈夫,找三個假丈夫,演丈│ │
│ │ │ │夫啦,都劉明政在還、在載啊│ │
│ │ │ │…確定殺他也有份,劉明政殺│ │
│ │ │ │有份,殺死他母親第二個日本│ │
│ │ │ │丈夫高橋誠,殺有份欸。假丈│ │
│ │ │ │夫都他在載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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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她就是把她的日本丈夫殺死了│即刑事案│
│ │下午5 時5 分至│窗戶旁大聲喊│啊,妳有沒有看到她日本丈夫│件起訴書│
│ │6 分許(刑事案│叫。 │喔…男人外國來的講說他不是│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 │日本丈夫,那是假的啦。高莎│8 │
│ │103 年3 月31日│ │麗哦... 偷拐她的好友,跟人│ │
│ │下午5 時4 分許│ │偷情的對象,游祥校…聽講她│ │
│ │) │ │丈夫會寄錢給她,游祥校,死│ │
│ │ │ │、死1 年半... 死1 年半,她│ │
│ │ │ │們家都被殺…在那個外面賺啦│ │
│ │ │ │!那個偷情的對象游祥校死了│ │
│ │ │ │啊,沒有辦法拿錢了,就躲去│ │
│ │ │ │外面她的日本丈夫那邊,其實│ │
│ │ │ │喔,她的日本丈夫被她們殺死│ │
│ │ │ │了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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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國外去到日本去,去過日子啊│即刑事案│
│ │下午5 時10分許│窗戶旁大聲喊│,沒生活費給她們,兩個兄妹│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叫。 │啊,這兩個兄妹給我們做就變│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案外啦!就變案外,兩個出去│9 │
│ │3 月31日下午5 │ │在賣小孩,也沒有結婚,出去│ │
│ │時9 分許) │ │賣小孩做代理孕母,兩個不是│ │
│ │ │ │夫妻,兩個是兄妹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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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不要演了,演什麼,沒得演了│即刑事案│




│ │下午7 時22分23│內門,對公寓│啦,那是別人的孩子啊,劉明│件起訴書│
│ │分許(刑事案件│樓梯間大聲喊│政抱的,抱你妹妹的,夫妻生│附表編號│
│ │起訴書誤載為10│叫。 │小孩…抱小孩,4 天而已你抱│10 │
│ │3 年3 月31日下│ │他起來…要演什麼,沒得演了│ │
│ │午7 時21分許)│ │啦,要幹什麼!?你母親找別│ │
│ │ │ │人的丈夫演老公啦,小妹演老│ │
│ │ │ │婆,騙鄰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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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在幹什麼!我問妳啊,你們在│即刑事案│
│ │下午7 時24分許│內門,對公寓│幹什麼,在餵小孩!?那兩個│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小孩…那個女人是你妹妹,生│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叫。 │、生兩個都去給人家抱,你妹│11 │
│ │3 月31日下午7 │ │妹被驅逐啦愛錢啦,要告我們│ │
│ │時23分許) │ │!又案外,變案外,要告我們│ │
│ │ │ │就告一告…要告我們又變案外│ │
│ │ │ │喔,你們兩個啦,不用演了啦│ │
│ │ │ │,演什麼,你們兩個劉怡君、│ │
│ │ │ │劉明政啦,演什麼,兄妹啊,│ │
│ │ │ │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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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樓梯那邊看我,你看我幹什麼│即刑事案│
│ │下午7 時25分至│內門,對公寓│?你要做什麼!劉明政要幹│件起訴書│
│ │26分許(刑事案│樓梯間大聲喊│什麼?我看到你站在樓梯那邊│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叫。 │看我,看什麼?你是在那邊幹│12 │
│ │103 年3 月31日│ │什麼,你劉明政!你都沒出去│ │
│ │下午7 時24分許│ │躲在家裡在幹什麼?... 蛤?│ │
│ │) │ │你多久沒出去了,你是怎樣都│ │
│ │ │ │沒在上班喔?很厲害喔,養小│ │
│ │ │ │孩喔,養兩個喔,啊老大念幼│ │
│ │ │ │稚園喔,學生喔?讀到幼稚園│ │
│ │ │ │喔,唸到6 點喔,7 點多到晚│ │
│ │ │ │上6 點多晚餐喔,幹什麼?演│ │
│ │ │ │什麼!那不是你的小孩啦!那│ │
│ │ │ │是你妹妹的,你們兩個不是夫│ │
│ │ │ │妻! │ │
├──┼───────┼──────┼─────────────┼────┤
│ 11 │103 年3 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那小孩用買的,去外面,去墮│即刑事案│
│ │下午7 時27分至│窗戶旁大聲喊│胎,抱回來的,演他的小孩…│件起訴書│
│ │28分許(刑事案│叫。 │兩個兄妹不是夫妻,兄妹喔,│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 │不是夫妻喔,那個喔…那個女│13 │




│ │103 年3 月31日│ │人,那個高莎麗的女兒,那個│ │
│ │下午7 時26分許│ │劉明政,高莎麗的兒子…像高│ │
│ │) │ │莎麗…你那個女人喔像高莎麗│ │
│ │ │ │生的孩子…那高莎麗的獨子,│ │
│ │ │ │兩個人不是夫妻,兩個是兄妹│ │
│ │ │ │,騙人精,你孩子都事後去拿│ │
│ │ │ │的! │ │
├──┼───────┼──────┼─────────────┼────┤
│ 12 │103 年4 月1 日│在住處內打開│高莎麗你母親,養小孩去賣…│即刑事案│
│ │下午8 時22分至│內門,對公寓│講嫁日本丈夫,很大,又看另│件起訴書│
│ │23分許(刑事案│樓梯間大聲喊│外1 個版本的錄影帶,看我們│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叫。 │的錄影帶…看那衣服穿得金金│14 │
│ │103 年4 月1 日│ │的,那小女孩穿的衣服縮到那│ │
│ │下午8 時21分許│ │麼小件…怎樣!不要臉的!母│ │
│ │) │ │子來住這,不要臉!還在這邊│ │
│ │ │ │演夫妻,你們兩個是兄妹啦!│ │
│ │ │ │那個孩子不是你們生的啦…生│ │
│ │ │ │的小孩妳們都把人家抱起來。│ │
│ │ │ │本來就是,你生的,那個女人│ │
│ │ │ │生的小孩你把人家抱起來,你│ │
│ │ │ │抱小孩,你在演什麼!我怕你│ │
│ │ │ │喔!怕你殺死你母親的日本丈│ │
│ │ │ │夫喔,找假的男人來演喔,怕│ │
│ │ │ │你!?你怕就好…我怕你喔!│ │
│ │ │ │告我啊!不然你在看什麼?我│ │
│ │ │ │怕你?日本丈夫沒住一起,找│ │
│ │ │ │假的男人來演日本丈夫! │ │
├──┼───────┼──────┼─────────────┼────┤
│ 13 │103 年4 月8 日│在住處內陽台│你的老婆啦!你做代理、生的│即刑事案│
│ │上午7 時59分許│窗戶旁大聲喊│小孩的父親喔,拿的那個錢…│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叫。 │你妹妹…她的日本丈夫死了啊│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沒錢啊,第2 個時,那個年│16 │
│ │4 月8 日上午7 │ │紀小一點的妹妹死了,那個錢│ │
│ │時58分許) │ │喔,沒寄去啦!死在日本啊,│ │
│ │ │ │在那個日本大地震死了啊,你│ │
│ │ │ │們留那個錢的時候…很有錢…│ │
│ │ │ │賣兩個啊,兩個小孩都不是那│ │
│ │ │ │個女人生的,她是你妹妹啦,│ │
│ │ │ │沒結婚啦,小妹啊…那個幼稚│ │
│ │ │ │園說那個小孩子,那個女人生│ │




│ │ │ │的做代理孕母,生小孩出來沒│ │
│ │ │ │有抱小孩,兩個就這樣跑來跑│ │
│ │ │ │去,那個下午喔!那個晚上9 │ │
│ │ │ │點多,他們兩個小孩子就失常│ │
│ │ │ │、反常了,那兩個小孩不是那│ │
│ │ │ │個女人生的,兩個是兄妹,不│ │
│ │ │ │是夫妻,演給鄰居看啦!那個│ │
│ │ │ │男人劉明政,改名喔,他不知│ │
│ │ │ │道做了什麼事情,改劉秦和喔│ │
│ │ │ │,改名,他母親先喔!他母親│ │
│ │ │ │高莎麗又名高玉玲,她女兒…│ │
│ │ │ │害死在日本,叫高玉玲啦!兩│ │
│ │ │ │個喔很恐怖!母子很恐怖!那│ │
│ │ │ │個男人改劉秦和,改名喔,劉│ │
│ │ │ │明政有再改名喔,好事做太多│ │
│ │ │ │要改名!?你們母子做太多,│ │
│ │ │ │做太久要改名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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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 年4 月8 日│在住處內打開│給他死!…高橋誠你殺的啦!│即刑事案│
│ │下午8 時15分許│內門,對公寓│是你劉明政殺的,放電要把我│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們電到死哦!? │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4 月8 │叫。 │ │17 │
│ │日上午8 時13分│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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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 年4 月15日│在住處內打開│你母親把你吃死死,啊現在呢│即刑事案│
│ │下午7 時14分許│內門,對公寓│!... 齁,演假丈夫,你丈夫│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那邊喔…死了,跟人跑了,快│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叫。 │走…半夜來載,載到1 、2 點│18 │
│ │4 月15日下午7 │ │再把他載過來,蛤!?載回來│ │
│ │時11分許) │ │,蛤,你會怕!你母親…你這│ │
│ │ │ │個劉秦和改名,做什麼事情要│ │
│ │ │ │改名,吃到七老八老了欸!改│ │
│ │ │ │名…你去夢你母親啦,你妹妹│ │
│ │ │ │沒在…生小孩去…假丈夫,丈│ │
│ │ │ │夫是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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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指訴被告乙○○之附表二言論)┌──┬───────┬──────┬─────────────┬────┐




│編號│ 行為時間 │ 地點及方式 │ 不實言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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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3 月30日│在住處內陽台│你姐阿…你怎麼不去當總統啊│即刑事案│
│ │下午12時10分至│窗戶旁大聲喊│?你把人…裝鄰居啊,當總統│件起訴書│
│ │11分許(刑事案│叫。 │啦!瘋子、兄妹啊!…吃我們│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 │的錢…假日本啊,你們…死啊│4 │
│ │103 年3 月30日│ │喔,報應啦!那個客兄!…大│ │
│ │下午12時10分許│ │家亂講…都是高莎麗!你們都│ │
│ │) │ │瘋子,劉明政,講他講,告你│ │
│ │ │ │怎樣啊…真爽喔…爽喔,要你│ │
│ │ │ │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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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3 月30日│在住處內陽台│你們兩個兄妹,女生像她母親│即刑事案│
│ │下午12時30分許│窗戶旁大聲喊│高莎麗啦,那個男生不像他母│件起訴書│
│ │(刑事案件起訴│叫。 │親啦,那個生小孩沒、沒賣…│附表編號│
│ │書誤載為103 年│ │抱娃娃啦…那兩個不是他的小│5 │
│ │3 月30日下午12│ │孩啦…笑死人欸…那個丈夫喔│ │
│ │時29分許) │ │,報應啦!那個男生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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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4 月5 日│在住處內陽台│抱洋娃娃笑死人欸,在這邊│即刑事案│
│ │上午9 時25分至│窗戶旁大聲喊│欺負我們喔,用電電我們喔,│件起訴書│
│ │26分許(刑事案│叫。 │笑死人欸,劉怡君,你沒有入│附表編號│
│ │件起訴書誤載為│ │門喔,你小孩子6 點多才帶進│15 │
│ │103 年4 月5 日│ │來喔,你很好笑欸。那兩個不│ │
│ │上午9 時23分許│ │是你的孩子啦!... 欸,那兩│ │
│ │) │ │個小朋友,你們被人家擄來的│ │
│ │ │ │是不是?被人家偷帶來的呴!│ │
│ │ │ │他們兩個不是你爸爸媽媽啦,│ │
│ │ │ │好恐怖喔!好恐怖喔,劉怡君│ │
│ │ │ │像她媽媽高莎麗,好像喔!那│ │
│ │ │ │劉明政是她的哥哥啦!笑死人│ │
│ │ │ │欸,那個女的像她媽媽,像成│ │
│ │ │ │那樣,男的不像媽媽啦!兩個│ │
│ │ │ │人可以裝夫妻喔?偷我的電!│ │
│ │ │ │我把全部的插頭都用掉了,你│ │
│ │ │ │還抱洋娃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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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