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0號
SLDV,105,訴,43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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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葉家宇律師
      陳仕儒律師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Danny Zheng)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劉揚浩律師
      方意欣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4月26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106年4月20日具狀陳 報業已清償完畢,有民事陳報狀暨所附泰運法律事務所函、 本行支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原告有無繼續訴訟之實益 ,尚須調查,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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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