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成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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