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代 理 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105 年度建
簡上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建簡上字第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因105 年10月25日之準備期日適逢國定假日,聲請人為 充分明瞭開庭時之完整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 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建簡上字第1 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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