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16號
SLDV,105,消債更,216,20170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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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債 務 人 許惠萍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105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2、債務人前配偶蘇育興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 、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 提出自103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 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
3、說明長子蘇珀漢、次子蘇偉詮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中所載助 學金存入之來源及原因,領取之期間、內容,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4、應受扶養人蘇珀漢、蘇偉詮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 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5、陳報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於應受扶養人蘇珀漢、蘇偉詮成年 後,是否同意剔除扶養費支出,並用以履行更生方案。6、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陳昱安間之關係,債權成立之日期,借 款之原因及用途,陳昱安如何交付借款予債權人,截至收受 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若有債權證 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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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