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51號
SLDV,105,建,51,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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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柒仟伍
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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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