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10號
SLDV,104,訴,810,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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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任燕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雨珊 
被   告 瑞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珠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魏君婷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劉昶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尚未依 法聲明承受訴訟,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台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重球,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為朱文成,此有被告台電公司基本資料、常務董事會議記錄 、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被告台電公司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並記載被告台電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朱文成,惟朱文成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核與被告台電 公司前開書狀所載不符,請被告台電公司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朱文成以自己之名義出具書狀聲 明承受訴訟,其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 委任為訴訟行為之委任書,並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 院送達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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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