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664號
TPDV,91,訴,3664,200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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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丁○○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
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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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