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二號c 原 告 國揚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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