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472號
TPDV,91,訴,3472,200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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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二號c
  原   告 國揚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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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