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3號
SLDM,106,原訴,3,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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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俋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具 保 人 花孟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孟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具保人花孟廷因被告黃俋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1090 8 號卷第85頁、第87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本院依法派警前往拘 提,復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紀錄,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 遵期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106 年4 月6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63431541號函及所 附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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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