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1號
SLDM,106,原易,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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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選任辯護人 胡大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輝告訴被告陳俊賢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6 年4 月 11日撤回對被告陳俊賢所提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在卷可稽,本件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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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