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881號
SLDM,105,審交易,88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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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昌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34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郭昌瑛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10時5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途經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 路與敦煌路交岔路口,未注意後方來車並讓直行車先行,即 貿然右轉;適洪筱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由同向 右後方而來,閃避不及,致其機車左後方與郭昌瑛車右前保 險桿碰撞,人車倒地,洪筱婷因而左側膝及踝挫傷、右側肩 挫傷、左側手肘表淺性損傷、左側膝部表淺性損傷、唇表淺 損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手肘挫傷、臉部及下巴挫傷,因 認郭昌瑛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洪筱婷提告郭昌瑛,公訴意旨認郭昌 瑛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洪筱婷已撤回告訴,依上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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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