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6號
KLDV,106,訴,226,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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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寶珠
被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 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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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