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蔡人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民即永新汽車維修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32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
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