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2號
KLDV,106,補,152,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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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周子庭
被   告 郭宏才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提出106 年3 月14日估價單所載修復至不漏
水暫估修繕費為新臺幣80,000元,故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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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