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周子庭
被 告 郭宏才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提出106 年3 月14日估價單所載修復至不漏
水暫估修繕費為新臺幣80,000元,故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