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蔡峰育
謝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4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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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放日期│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民國)│(新臺幣)├────────┬────┼────────┬────┤
│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 (民國)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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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103年11 │ 4,385元 │自105 年4 月11日│ 1.62% │自105 年5 月12日│0.162% │
│ │月17日 │ │至105 年9 月9 日│ │至105 年9 月9 日│ │
│ │ │ │ │ ├────────┼────┤
│ │ │ │ │ │自105 年9 月10日│0.215% │
│ │ │ │ │ │至105 年11月11日│ │
│ │ │ ├────────┼────┼────────┼────┤
│ │ │ │自105 年9 月10日│ 2.15% │自105 年11月12日│0.43% │
│ │ │ │至清償日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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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4,385元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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